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流程

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应急管理网站(http://yjglj.shiyan.gov.cn/) 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十堰市应急管理门户网站,网址(http://yjglj.shiyan.gov.cn/);

2.新闻发布会、报刊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十堰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十堰市应急管理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指南”页面,复制《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十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十堰市应急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十堰市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88号;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9-8119575;传真号码:0719-8651833;电子邮箱地址:yjglj@shiyan.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19-86672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申请人信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市**县(区)**镇**村(乡)**号

电子邮箱


传    真


法人及其他组织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张四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市**县(区)**镇**村(乡)**号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请时间

20XX年X月X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表中标注*必填项,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必填项不完整的按照要求补正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