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将《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系列文件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惩戒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诚信安全生产,营造文明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体制机制。
2、依法依规,互通共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构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互通共享,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健全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条件
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一是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三是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四是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六是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部门联合签署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内容,对联合激励对象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等二十二项共计43款联合激励措施。同时,实施联合激励动态管理,对联合激励名单的管理期限为3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一经发现其不再符合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三)优化联合激励对象安全监管方式
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健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是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是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是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是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是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是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厅审核,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各县(市、区)和市局相关科室对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各项惩戒措施严格落实到位,在其业务办理、日常监管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入信用核查机制。
四、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机制、协调配合,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科(股)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到位。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查评估科,承办、协调相关具体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局相关科室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信访查处中,对符合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进行核实,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市应急管理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信息零报告。
(三)畅通共享渠道。各地要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辖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信息。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公告后,通过各地门户网站、“信用十堰”和“信用湖北”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政务共享的方式在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范围内共享。
(四)强化管理考核。各县(市、区)要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实行跟踪、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激励和惩戒措施。市局将把各地区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项目,对未按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红黑名单”、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未按要求及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移除“红黑名单”、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和共享信用信息等问题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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