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我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我市某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某村六组个体工商户刘某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某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会同乡应急办及派出所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经营门店内存放不同规格的鞭炮52盘、喷花类玩具5箱。后经调查,该店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6007元的烟花爆竹向周边群众售卖,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认定刘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刘某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没收不同规格鞭炮52盘、喷花类玩具5箱及违法所得71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严格要求。临近春节,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烟花爆竹,对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存在极大隐患,情节严重可能会因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反映出烟花爆竹经营者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彻底。通过对经营者行政处罚,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也警示了周边经营者,切莫心存侥幸心理。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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