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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典型案例

来源: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1-10 发布者:

案情简介:

近期,我市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商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发现该店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门市部、地下室、仓库共存放烟花爆竹产品150余箱(限制存放量为50箱),超量存放100余箱。检查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零售户立即将超量烟花爆竹产品退回县批发公司仓库暂存。

经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某商店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临近年关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烟花爆竹经营门店的安全规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烟花爆竹经营主体不仅要按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要求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比如经营场所位置、场所大小等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明确许可储存烟花爆竹的场地、数量和药量等内容,确保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不超量存放、不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异地经营等现象。本案当事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守法经营、安全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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