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环境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737134716-2015/00464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05日 00:00:00

十安监发〔2015〕24号

关于转发《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环境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环境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2015年3月5日


鄂安监发〔2014〕83 号

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环境

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指定中介服务。企业需要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的,可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的相应中介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给企业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一律不准将特定机构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自行缩小范围的,均视为指定服务。凡发现有指定服务行为的,省局一律向当地纪委建议给予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纪律处分。对涉指定服务并有行贿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资质。

二、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评审。安监部门不再组织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评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对项目建设质量和完成的中介服务报告及作出的中介服务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严禁安监干部以专家身份参加任何评审。安监干部一律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任何方式的评审,不得收取评审费,不得以专家或其他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中介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凡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服务行为的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暗访抽查时,要把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报告质量等,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时,须倒查中介机构责任。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承担起对中介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省局将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级安监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对涉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举报要及时调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