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发〔2014〕11号
市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对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深学透,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增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安委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协调、监督、查办”的作用,加强对《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部门和乡(镇、街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加强同纪检(监察)、组织、综治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安全生产问责等制度执行到位;要强化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增强制度执行力,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要通过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运行机制
1.努力构筑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街办)、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把安全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管理,抓好本领域安全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推进联合执法,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县(市、区)、乡(镇、街办)党委每年分别召开不少于2次常委(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每年分别召开不少于4次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部门要每月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3.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典型事故案例等;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教学计划,教育部门要把安全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解决1-2个突出问题。
4.建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每年组织开展2次督查活动,并下发通报。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治理、重大隐患治理等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县(市、区)、乡(镇、街办)党委主要领导每年带队分别不少于2、4次(不含陪同上级领导检查,下同);对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克难等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包保责任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其中安监、公安(交警、消防、民爆)、经信委、交通运输、建设、教育、国土等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应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县(市、区)、乡(镇、街办)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5.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应包含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等内容,做到结合实际、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党政主要领导应亲自拟定述职报告提纲,客观反映个人的履职情况特别是围绕安全发展抓大事、办实事、解难事的情况,不能以单位总结代替。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对收集的述职报告造册登记,对不提交、迟提交或敷衍了事的,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作扣分处理并适时进行通报。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设置。每年的评定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6.实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连续6个月生产安全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本行政区域或行业1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一般(不包含非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对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三、加大安全生产考评问责力度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地、各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科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增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管理、安全投入等基层基础和日常监管工作的考核比重。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调查建议制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的,分别由上一级、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书,在报请安委会主任审批后提交监察、检察等责任追究机关。责任追究机关应在责任追究决定作出10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安委会办公室。
3.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其他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以及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从立项、设计、审批、发证、监管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各级安委会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