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37134716/2021-1513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十应急发〔2020〕6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10:45: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驻堰解放军、武警部队:

为有效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十堰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十堰支队联合制定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十堰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武警十堰支队

                   2020122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事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抢险救援突击队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暂行办法》(鄂应急委〔2020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解放军为十堰军分区和驻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为武警十堰支队(以下统称解放军、武警部队)

第三条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和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联络机制,明确负责部门、联络人、值班电话、传真电话,并在以上信息变化时及时函告对方。

市应急管理局和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建立应急联动协调官和联络员制度。联动协调官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十堰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十堰支队参谋长担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日常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建立军地应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指示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有关军地应急联动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以及专题问题;

(三)分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年度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其他有关军地应急联动工作。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单位,根据议题需要,参加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承办全市军地应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

(二)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军地应急联动工作的指示和部署;

(三)办理、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的有关事宜;

(四)落实其它工作。

第七条 建立军地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和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和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联通指挥调度系统。

各县市区应当与辖区解放军、武警部队联通指挥调度系统,及时通报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建立军地联训联演制度。解放军、武警部队每年安排一定时间,重点围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防汛抢险、抗震救灾、水上搜索、恐怖袭击、医疗救援等工作进行救援能力训练。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专家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给予配合。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时,应当邀请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人员参加。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要纳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确保军地应急预案无缝衔接。

军地联合组织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报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相关情况并发出预警,说明突发事件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军队应及时反馈兵力前置、装备准备情况及所需物资器材。

第十条 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时,应当填写《十堰市军地应急救援调兵申请表》。

需要解放军参加应急救援时,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向十堰军分区提出申请,由十堰军分区统一协调、安排。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救援由十堰军分区统一协调、安排。

需要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时,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向武警十堰支队提出申请,由武警十堰支队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情况特别紧急或严重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直接向解放军、武警部队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并于事后按规定备案。

解放军、武警部队接到应急救援请求后,按照灾情出动兵力,可边行动边报告。

第十二条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在现场军地联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参加应急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为现场军地联合指挥部成员,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履行以下应急救援任务:

(一)参与解救、转移或疏散受灾受困人员;

(二)参与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参与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与桥梁、隧道、建筑、地质等工程应急抢修;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气象灾害、医疗救护等抢险救灾工作;

(六)参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七)协助担负防范、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反恐怖处置任务;

(八)协助担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参加应急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动态变化和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配合应急救援行动,确保应急救援部队所需的食宿供应、医疗卫生、水电油气和智力技能等支持保障工作。

参加应急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及时反馈救援力量分布、救援进展、阶段性救援效果和救援困难等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商宣传部门会同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费用,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七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及人员,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军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死亡或者致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可会同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细则或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十堰市军地应急救援调兵申请表

申请单位:                 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灾害类型



危害程度


兵力需求






申请单位意见



同意将此兵力需求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用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两种调兵情形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