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急发〔2021〕1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十堰市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规范灾区现场灾情核查,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评估、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灾情核查工作所需人员、车辆、设备和工作经费等。市、县(市、区)灾情核查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视情联合有关涉灾部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工作组。
第四条 核查启动条件:
(一)县级有灾必核查;市级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有死亡(失踪)人员,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达到3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2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300人的(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必须核查。
(二)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情,市、县(市、区)必须核查。
(三)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灾情,市、县(市、区)必须核查。
(四)党委、政府作出特殊要求的,市、县(市、区)必须核查。
(五)上级对下级上报灾情数据存疑的,必须核查。
第五条 一般灾情发生后,局分管领导根据救灾科(股)的建议决定派出灾情核查工作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主要负责人,人员从救灾科(股)、备灾中心抽派。较大灾情可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抽派。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系统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灾害损失涉及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如学校、医院等)的,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
第六条 被抽派的灾情核查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携带必要的核灾工具,及时赶赴灾情核查目的地;不得从事与核灾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严谨、安全、廉洁的原则。核查工作组应采取点面结合、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深入受灾县(市、区)的重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受灾点,开展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评估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
第八条 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内容:
主要包括受灾总体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倒损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损毁情况。
第九条 灾区救灾工作情况调查的内容:
(一)失踪人员搜救、因灾伤病人员救治、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及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情况。
(二)转移人员安置方式、安置场所、安置人数、受灾人员吃穿住饮医情况。
(三)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卫生防疫等情况。
(四)灾区党委、政府领导应对灾害有关措施,相关部门查灾核灾、安排救灾款物、抢排抢种恢复农业生产、抢修设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情况。
第十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灾区应及时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如发现灾区存在灾情不实、受灾人员转移安置不彻底、生活救助措施不到位、倒房残留墙体有再倒塌危险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指出,并要求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根据所调查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分析灾情特点及程度、灾区生产生活现状、社会稳定情况和受灾人员吃、穿、住、饮、医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
第十二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工作中如发现灾区灾情确实严重,且又亟需救灾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可向工作组派出单位提出调拨救灾物资的建议。
第十三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核查灾情期间应及时向本局领导或救灾科(股)报告灾区情况。一般每6小时口头报告一次灾区点上和面上情况,必要时每24小时书面报告一次情况;重大灾情,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在灾情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灾情核查报告,包括调查的灾情、救灾措施、对灾害的评价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文字、图片及影像资料交救灾科(股)存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