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办〔2020〕8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在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05号)精神和《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在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服务督导的通知》(鄂安办〔2020〕9号)文件要求,结合十堰市防疫指挥部关于对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防疫车辆生产及配套企业的工作要求,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对在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服务督导,确保在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全生产、正常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督导对象
重点服务督导疫情防控期间在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停不得”企业以及符合分区分类的复工复产企业,东风商用车防疫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
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危化企业的督导服务;
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生产企业,主要是东风商用车防疫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的督导服务;
商务部门负责指定宾馆、成品油、商超等企业的督导服务;
交通部门负责应急交通、物流企业的督导服务;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施工企业的督导服务;
发改部门负责能源保障企业的督导服务;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系统的督导服务;
城管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的督导服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医院、指定隔离宾馆、商超等企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督导服务;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分管行业的范围对在生产企业督导服务。
二、服务督导内容
1.《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国发明电〔2020〕4号)规定动作执行情况。
2.《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所对应生产经营单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工业生产企业落实《湖北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4.商场超市等场所落实《湖北省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情况。
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流程图情况。
6.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各自落实本行业领域疫情防控措施情况。
7.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8.各县(市、区)防疫指挥部对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其他要求。
三、服务督导方式
各县(市、区)安办、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结合疫情实际,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服务督导。
1.各县(市、区)安委办、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服务督导工作。
2.按照属地原则和三个必须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分别对本地、本行业领域企业进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服务督导。
3.建立派驻联络员制度,对“停不得”企业进行一对一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服务督导,尤其是水电气等保民生保运转的企业,要持续开展服务督导联系。
4.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卫生健康相关专家参与服务督导。
四、相关要求
1.疫情防控是当前的头等大事,防范疫情、防范安全风险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专委会的重要职责,摸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在生产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2.服务督导要一企一策、精准指导、严格标准,发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坚决责令整改,切实守住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内部聚集性感染两条底线。
3.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专委会要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服务督导组分片、分线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在生产企业的服务督导。服务督导过程中,要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防范疫情感染。
4.市安办将由安办副主任,带队组成两个督查组,对全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在生产企业服务督导情况,每周三、周日下午15:00前将前期服务督导工作的简要情况(督导服务企业数量、企业疫情防控情况、隐患治理情况等)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疫情解除后,报送服务督导工作总结。
联系人:汪柄坤,联系电话:18372617477,QQ:310709418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