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复工 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20年02月03日 11:25:00
来源
十堰市安委会办公室

十安办〔2020〕4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应急办〔2020〕2号),现制定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为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扎实做好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内安全防范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为统领,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增强大局意识、安全意识和防控意识,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两过硬”,坚决打赢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工商贸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强化忧患感、责任感、使命感,以忘我的工作姿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扎实做好本部门、本企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三、复工复产程序

(一)基本要求。全市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省政府明确的2月13日24时,市、县(市、区)政府有继续延后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的领导,指导企业做好返工潮、复工潮疫情防控,各工矿商贸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标准、程序、责任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工商贸企业复工复产方案于2月9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三科。

(二)准备工作。各工矿商贸企业必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一是加强疫情防控,强化门卫和厂(矿)区安全防护,配齐配足必要的红外测温仪、口罩、消毒液等设备设施,突出食堂、职工宿舍、电梯井等人员聚集场所管理,明确留观、隔离、上岗等具体措施。对来自、去过或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留观措施;对出现发热等症状及其接触人员,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2月14日前或者当地政府未下达“解封令”前,企业不得催促或招聘人员提早到厂(矿),疫情结束前不得组织聚餐等集体活动。二是要强化教育培训,要采取自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三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治理“五到位”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十条措施》,防止带病复工复产。

(三)检查验收。工矿商贸企业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有关规定。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程序、流程参照历年复工复产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确保防疫措施安全到位的前提下,应逐一现场核查验收;其他工商贸企业复工复产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市级工商贸企业)和各县(市、区)安办(负责除市级以外辖区内所有工商贸企业)按照当前疫控工作要求执行,对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严防仓促开工、突击生产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复工复产服务指导。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我市安全生产和新冠疫情特点,加强复工复产组织领导,做到早谋划、早部署,要摸清春节过后进入复工复产的工矿商贸企业底数,建立企业清单,采取电话、微信、QQ等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疫情防控措施。

(二)灵活掌握有关政策。对因疫情不能复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相应延长其建设工期;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且达到各地复工复产标准的,网上资料审查合格后可及时办理颁证手续,疫情结束后进行抽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近期主要以组织专家网上审查为主;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时限服从于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一律待疫情结束后,由省厅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后,方可启动复工复产工作。

(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管控。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尾矿库五人包保责任制和库长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常运行的尾矿库,要加强冬季放矿管理,确保浸润线、干滩长度、调洪库容等各项参数符合要求。对实施闭库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要采取远程监控,实施微信、QQ等电子信息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长期停止运行和已闭库尾矿库,要将视频监控与专人巡查相结合,防止因巡查不到位导致发生险情和事故。

(四)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对群众举报或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违反疫情防控举措、未经同意擅自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的,对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五)强化应急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从2月15日起,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指定专人每日下午15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和规模以上工商贸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数量及企业清单)(联系电话:0719-8652280424071084@qq.com)。

请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将此方案迅速传达到辖区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