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严惩?

撰写时间
2025年02月07日 08:39:16
来源
执法支队

案情简介:

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湖北某矿业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施工单位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的三级教育培训未记录考核结果、新员工的教育培训未记录培训时间;2.操作工未按照公司制定的金钢石绳锯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经立案调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的规定,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公司壹万(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对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案例警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既是提升员工的安全作业意识和安全技能,又是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应尽义务。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铤而走险引发事故,教训十分惨痛、代价十分严重!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本案行政处罚,希望教育警示企业,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