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了《十堰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有序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执法监察、打非治违,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
二、工作日及测算说明
(一)总法定工作日(9500个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室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综合协调科、调查评估科、人事科、执法支队等8个科室。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科室工作人员共38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6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共44人。持有执法证且纳入计划安排的执法人员按38人计算,占全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总数的86.4%。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日期-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6-52×2-12)×38=950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208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9500-3425-4028=2047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3425个工作日)
根据2024年工作计划,参考本机关前三年实际统计平均数,以下10项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625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545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20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举报投诉135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440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410个工作日;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65个工作日;
8.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70个工作日;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55个工作日;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46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4028个工作日)
综合参考本机关前三年实际统计平均数,以下6项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1.机关值班760个工作日(平均每人20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178个工作日(平均每人31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570个工作日(平均每人15天);
4.参加党群活动等760个工作日(平均每人20天);
5.病假、事假190个工作日(平均每人5天);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570个工作日(平均每人15天)。
三、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抽查内容: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的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
5.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演练和备案的情况;
7.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情况;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情况;
1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3.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情况;
1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情况。
1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17.安全许可证照是否依法办理的情况;
18.安全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落实的情况;
19.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以及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管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从上述重点监督检查事项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四、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2024年,有关科室对纳入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范围的27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计划共检查54次,占全年监督检查单位任务总量的77.1%,详见附件1。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
2024年,市应急管理局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6家(第一、二、四季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第三季度严格按照《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执行(预估抽查2家),认真做好“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联合抽查”牵头职责,同时配合计划所列其他部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参与事项,详见附件2。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各监管科室要高度重视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因工作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需要一般变更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执法支队备案。
(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检查统一使用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十堰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落实。
2、开展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3、监督检查必须严格照现场检查方案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缺项漏项,但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增加检查内容。
4、正确下达和填写执法文书。监督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间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必须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业、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等情况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严格按期复查。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企业,自企业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必须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6、严格规范文书使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统一使用省应急管理厅监管执法系统制作有关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实现自执法计划编制至行政处罚结案归档的全流程执法文书线上制作、线下打印审批、线上线下归档管理。
7、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局各监管科室在监督检查中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各种文书及证据资料,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鄂应急办〔2020〕28号)行政检查卷制作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8、需要立案查处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的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达到立案条件。
(三)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督办。局各监管科室应当每半年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书面送交执法支队,并于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与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一并送交执法支队。
附件:1、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
附件1
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检查 时间 | 企业名称 | 行业领域 | 检查 频次 | 责任科室 |
4月 |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销售分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 |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石油分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 | |
5月 | 湖北鑫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 非煤矿山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郧西宇沛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尾矿库 | 非煤矿山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
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 | |
湖北共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调查评估科 | |
6月 |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十堰市郧阳区大柳左溪寺郎庙山矿区饰面用大理岩矿 | 非煤矿山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调查评估科 | |
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 | |
湖北君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调查评估科 | |
湖北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调查评估科 | |
6月 | 湖北九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 | 2次/年 | 调查评估科、人事科 |
7月 |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
8月 | 房县尧治河力澳矿业有限公司长岭磷矿 | 非煤矿山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调查评估科 |
竹溪县职业技术学校 | 培训机构 | 2次/年 | 人事科 | |
9月 | 汉江科技学校 | 培训机构 | 2次/年 | 人事科 |
湖北鑫荣矿业有限公司湖北银矿 | 非煤矿山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
十堰齐发气体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 | |
湖北天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龚家沟油库 | 危险化学品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 | |
10月 | 十堰聚鑫高新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鲁家沟矿区建筑用大理岩矿 | 非煤矿山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调查评估科 |
郧西郧祥烟花材料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调查评估科 | |
11月 | 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房县信发鞭炮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调查评估科 | |
湖北久航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2次/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调查评估科 |
附件2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
检查时间 | 企业数量 | 行业领域 | 抽查频次 | 责任科室(单位) |
第一季度 | 2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第二季度 | 2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第三季度 | 2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第四季度 | 2 | 工贸 | 2次/年 | 安全生产基础科、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安排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对象数、比例 | 抽查主体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执法检查(含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1.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工贸 企业 | 8家 (8%) |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