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发〔2022〕23号
十堰市安委会关于印发
《十堰市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参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印发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市安委办制定了《十堰市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市安委办公开选聘,且自愿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各界人士,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专家、新闻工作者、社区干部、网格员、市民等各界人士中选聘,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三条 资格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掌握一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较强的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身体健康,作风扎实,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三)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四)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记录的;
(五)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社会监督员时,应当填写《十堰市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申请表》,并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一)报名推荐。由市直各单位、各专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安委办组织遴选,并推荐候选人。
(二)确定人选。市安委办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社会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根据审查情况确定社会监督员拟聘任人选。
(三)网上公示。拟聘任人选名单通过十堰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取消聘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拟聘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安委办作出聘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聘用周期。社会监督员聘用周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民众安全防范意识;
(二)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监督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监督举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服务发展、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了解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动态;
(二)积极收集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有权制止“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了解被举报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持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证》,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监督评议。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短板;
(二)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
(四)按要求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时,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本人或相关利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个人隐私;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产生影响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七)遵守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内容之一的;
(二)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个人的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在聘用周期内未曾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六)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由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安委办负责与本辖区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举报受理、案件调查和情况反馈;及时将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文件、学习资料等发放给社会监督员,组织开展义务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可按区域情况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小组长应协助安委办加强对小组内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各县(市、区)安委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激励机制。
社会监督员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工作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条件的,按《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