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 具体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22年05月14日 11:25:00
来源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安发〔2022〕14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

具体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

县(市、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政府领导审定,现将《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具体任务分解清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协作,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将结合安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将各专委会、各部门完成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13

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具体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即十五条硬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十堰工作实际,将十五条硬措施细化为93条具体举措。具体内容和责任分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市县乡党委及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部门党委(党组))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列入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重点内容,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市、县(市、区)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3.支持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不低于总分的5%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在表彰先进、考察任用中优先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5.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充实专业队伍力量,加大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提拔、轮岗交流使用力度。研究实现安委会实体化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6.其他党委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7.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县乡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并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政府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部署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组织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促检查。高危行业、重点企业(危化、矿山、烟花爆竹等)要实施政府领导班子包保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创造条件实现安委会实体运行,担负起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组织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协调有关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挂牌督办办法,跟踪督办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及时明确新业态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强化保障,在经费、信息化建设和装备配备方面要逐年加大投入,并列出问题清单,推进问题解决。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5.政府分管领导要严格落实《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每月定期组织召开本专委会、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风险研判会进行风险隐患评估,每季度带队深入一线检查督导,研究提出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6.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专委会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应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17.安委会成员单位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根据三定方案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十办文〔202124号),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监管责任明确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责任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18.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19.对照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20.由市委编办牵头,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对职能交叉和新兴业态及时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安委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21.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安全生产已下放审批事项开展全面评估,对那些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要及时纠正,必要要收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城管等市直部门)

22.各专委会牵头单位积极配合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和月通报工作客观公正对专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市安委会各专委会)

23.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应急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依据政府指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市直部门)

24.研究制订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明查暗访、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5.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动态完善项目负面清单,减少高危险性的生产企业,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替代改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市直部门)

26.大力支持科技强安、科技兴安,坚决淘汰和禁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设备、装备和工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高危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直部门)

27.加快推进城区燃气、热力管网改造升级,督促燃气用户使用合格灶具,安装燃气报警器,提高用气安全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市直部门)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8.严格落实《十堰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试行)》,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纪委监委)

29.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0.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市安委会各专委会按期召开“以案说法”重点例会,强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责任单位:各市安委会各专委会)

31.严厉惩治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行为,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瞒报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对瞒报事故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32.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属于八大高危行业单位负责人的要主动依法参保参险;及时、如实、准确、全面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3.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及负责人、生产班组及负责人、具体岗位及其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4.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负责人,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于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5.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与下井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

36.对于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挂名不下井的企业,一发现,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7.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38.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常态化、滚动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9.以开展“大起底、大整改、大执法、大督查”百日攻坚行动为载体全域开展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镇燃气、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等重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持续起底清零重点风险隐患,切实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40.用好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分级分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导手册,编制专委会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手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41.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按照危程度,按“红黄蓝”分级处置,即红色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黄色由县安委会或市专委会挂牌督办蓝色由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常态化防范化解(责任单位:市安委办,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42.市、县安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市安委会每年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不少于10项,各县(市、区)安委会每年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不少于5项(责任单位:市安委办,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43.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未按要求整改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44.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验收结果运用,集中整治商住混合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加强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牵头单位:市消防安全专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

45.聚焦老旧小区、电动车、外墙保温材料、彩钢板建筑、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接合部、村(居)民自建房、物流仓储等突出风险,全面落实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消防安全专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

46.因疫情防控需要封闭出入通道的企事业单位,保留消防通道不得低于消防安全最低限度(牵头单位:市消防安全专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47.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等环节的安全关口,不可降低安全许可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坚决杜绝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导致发生事故的要终身追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部门)

48.严格高危行业门槛准入机制,县(市、区)设立化工园区或引进高危行业企业必须征求市级应急管理、经信部门意见对于安全管理能力差、主要负责人无专业知识或有事故记录的企业,坚决反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少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不得引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市直部门)

49.引进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十堰市高质量发展和南水北调水源区定位,严禁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使用高危工艺、剧毒高毒原材料的项目转入,避免低水平简单复制东部发达地区淘汰产业。采矿权审批必须征求矿山监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市直部门)

50.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51.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52.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53.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54.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55.强化源头管控,施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清楚划分安全责任,做好现场监督管理,杜绝外委、外包施工层层分包。发包单位必须统筹管理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56.东风汽车公司在堰企业、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十堰中燃有限公司等重点国有企业,要带头完善外委、外包施工实行安全报备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施工资质、人员装备及必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57.督促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派遣劳动者纳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有企业要带头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58.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劳务派遣人员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经常性开展用工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危险岗位雇佣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等情况。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严厉打击违法用工的“黑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直部门)

59.住建、交通、水利、市政建设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的行业领域,要重点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直部门)

60.任何企业不能以安全生产为辞退农民工,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及时帮助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直部门)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61.深入开展三年行动和百日攻坚行动,矿山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违法违规开采、乱挖乱钻供气供水管道、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认真制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充分运用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方处理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62.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及时点名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6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4.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5.经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等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6.发改部门要加强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占压、破坏油气长输管线的违法行为,并联合属地依法予以纠正、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7.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明确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理念,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68.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组织行业和企业专题学习,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69.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等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打招呼、讲人情,干扰正常执法程序的,一律记录在案,涉及腐败的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0.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71.坚决贯彻执行新法规新标准,不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法》威慑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2. 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执法任务实行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3.推行差异化执法,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对重点单位、高危企业定期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安全文化建设突出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执法检查频率,严防执法简单化、“一刀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4.严格执行案审会制度和执法案卷审查制度,对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不合理的案卷,及时予以纠正持续抓好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和通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5.探索改进执法方式,广泛开展示范执法和联合执法,加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互查、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6.重点行业领域,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7.严格落实驻企督导、电子封条、电子围栏、定期巡检等措施严密监控矿山企业产量、下井人员数量、用电量和民爆物品使用量,出现异常的要及时进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8.健全完善高危行业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力量,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79.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执法改革要求整合优化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80.清晰界定市、县行业部门执法队伍执法职责、权限,特别是交通、城管、文旅、农业、卫健等部门的市、县执法队伍职责,既不能简单下放,也不能市级全担。(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81.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要求,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识、车辆、制式服装等,配置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82.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执法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83.加强执法队伍人才引进和配备,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84.强化危化品监管队伍建设。已建成化工园区的县(市、区)2022年底前,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必须分别配备2名和3名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逾期未达标的停止化工园区新改扩建项目。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两名以上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85.广泛宣传、严格落实《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试行)》。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12345举报电话和十堰应急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核查举报信息,对举报核查属实、符合《举报奖励办法》的,及时足额兑现举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在同级财政实报实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6.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吹哨人”“随手拍”等制度,发动员工全员参与隐患排查、违法举报,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87.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律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88.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事故报送时限及要求,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89.严厉惩治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行为,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瞒报事故,一律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90.对瞒报事故企业,一律从重处罚,纳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

91.严格落实中央、省、市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及部署,扎实履行市“双千”企业包保政策,切实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层面,服务推动十堰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92.正确处理安全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创新举措,柔性执法,既保持执法的力度,又体现执法的温度,服务指导企业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健康、平稳、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93.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同时,高度重视为特困行业纾困,统筹加快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