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办〔2021〕35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普法工作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在堰中央、省属重点企业: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认真学习宣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通知》(鄂安办〔2021〕40号)文件,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和基础性法律,也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和宣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活动。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活动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法》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工作。要把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宣贯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微信、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二)切实抓好教育培训。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培训。各县市区要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切实抓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各行业部门得到有效实施,确保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正确使用。三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从多个方面对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能力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注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以及大幅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将这些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认真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一)尽快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切实做好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凡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要及时调整、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相关配套文件,探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
(二)做好实施准备。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新修改的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新思想和新理念。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合作,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要认真做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行政执法、检查、强制和处罚等要求,严格监管,细化和调整执法工作方案。要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为起点,将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普法办将切实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和“八五”普法考核重要内容。以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通过明责、确责、问责,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在职必履责、履责必负责”,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宣贯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普法办。
联系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祝合攀,电话:8125710,电子邮箱:272328311@qq.com;市普法办(市司法局法治教育科),谷虎,电话:8663752,电子邮箱:sypfb@163.com。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普法工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