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21年07月22日 16:09:04
来源
营商办

十应急发〔202111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工作措施》和《关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实施方案》,切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得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经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委托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及范围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核准(竹溪县、房县不予实施此项服务事项);

2.《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核准(竹溪县、房县不予实施此项服务事项);

3.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4.生产、存储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茅箭区、郧西县、房县不予实施此项审批事项);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郧西县不予实施此项审批事项);

6.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认定(郧西县不予实施此项服务事项)。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局委托权限实施审批和政务服务。

二、委托期限

以三年为一周期,期满后无新规定,继续实施委托下放。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一是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下放是落实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便民利企的具体体现。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明确分工。二是要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三是强化政务服务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服务能力。

(二)依法审批。一是严格按照业务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和办理相关事项,不得再行委托。二是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三集中”的要求,应在本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三是需要现场核查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核查。四是颁发的许可证样式,内容和编号、“三同时”审查等相关事项的文书必须符合国家应急管理部相关规章或文件的要求,所颁发的许可证应加盖本级行政公章;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事项的,颁发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公章的许可证。

(三)严格监督。一是自觉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受理、审查、办证中违规违纪现象,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是不得向企业违规收取任何许可和备案费用。三是市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规颁证或不按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