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十堰市2020年度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评选表扬工作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21年02月20日 14:41:52
来源
综合协调科

十安20212


各县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总结202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成效,表扬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切实发挥典型引导示范带头作用,市安委会决定评选表扬2020年度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全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全市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政府监管部门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十安发〔20211)中部门考评细则,本年度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的可以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文化浓厚的,可以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正面评价的企业优先申报。

连续两年被市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上年度被评为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可以申报安全生产红旗单位。

2.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红旗单位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委会组织考评,考核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按分配名额排序,择优推荐(各县市区分配名额见附件1)。

3.纳入市安委会2020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的重点考核单位,原则上可在本系统内推荐1个市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选:

  1)2020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企业);

  2)未落实“五落实五到位”,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4)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的

  5)2020年受到安全生产、消防或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评先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安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带头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群众公认,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有所创新和突破,事迹突出。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各部门组织审核,按照先进工作者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择优推荐市级先进个人。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参与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的推荐,由市安委会根据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确定为2020年度十堰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单位。

2、各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推荐市级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求“一票否决”相关单位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审定后拟表扬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3、请各县()市直各部门将本地、本部门(系统)推荐的红旗(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名单,申报表格(见附件)和先进事迹材料(书面及电子版)汇总后于2021310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汪柄坤   联系电话:8667387  8651833(传真)

电子邮箱:syajjab@163.com

附件:1.十堰市2020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红旗)单位、先进个人表扬名额分配表

2.十堰市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申报表(政府

监管部门

3.十堰市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申报表(生产

经营单位)

4.十堰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220


附件:十安发〔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