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9年08月19日 09:31:00
来源

十应急发〔201923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应急管理教育训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质量,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建设,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将于20198月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监)局、安全生产考试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监)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情况;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安全生产考试点:考试点和实操考试点场地设备配备情况;按照批准的考试项目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情况;实施教考分离情况;考试档案建立情况;培训考核数据存储及报送情况。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培训场地条件、人员配备、教学组织,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及相应台账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大纲组织教学,不培训、假培训,转包安全培训项目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培训费,违规大批量异地办证及买证、卖证等行为;是否存在以应急管理部门、考核机构名义或以承诺包过的虚假广告违规招揽生源,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

1.自查自纠阶段(8月20--8月31日)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照专项检查内容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记录表》《湖北省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自纠。

2.全面检查阶段(91--910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监)局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考试点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检查,并于9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记录表》《湖北省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评分标准》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3.督办检查阶段910日至920日)

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检查组,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四、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监)局、考试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要做到全面深入、认真细致,杜绝走过场、敷衍了事,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促进全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上水平、见成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督促培训机构及时整改,对经检查达不到培训机构备案条件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培训机构备案条件的,要及时报请市局取消备案。

()强化提升,切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力求达到以检查促培训、以培训促安全的行动效果。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标准的安全生产考试点,将暂停开展考试工作。

 

附件: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记录表

2、湖北省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评分标准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19815

附件:十应急发〔2019〕2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