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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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办〔2022〕12号

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评估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机制。

二、备案内容及程序

(一)事故调查报告备案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

2.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文件;

3.提请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4.政府(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书面批复;

5.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6.事故调查报告公示情况;

7.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提供事故调查延期申请及批复。

(二)事故评估报告备案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2);

2.成立事故评估组的文件;

3.提请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复事故评估报告的请示文件;

4.政府(管委会)对事故评估报告作出的书面批复文件;

5.政府批复后的评估报告文本;

6.事故评估报告公示情况;

7.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佐证材料;(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供处分文件,行政处罚的提供决定书和缴纳罚款发票。)

(三)备案程序。

1.提出备案申请。自政府(管委会)批复同意事故调查(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事故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向市安委办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2.进行备案登记。市安委办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准予备案并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3);材料有漏项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备案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备案。

不予备案的情形:①市安委办挂牌督办调查处理的事故,未提请市安委办审核事故调查报告的;②未按照市安委办的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③事故性质认定错误的;④严重违反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法定组织程序的;⑤在审核中发现报告内容失实失真的。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深刻认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的重要性,严肃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要求。

2.严格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评估,严格按照时限提出备案申请,认真对照备案内容清单提交备案材料,确保备案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对存在不予备案情形的报告,市安委办将不予备案并计入负面清单。

3.加强考核。市安委办将各地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把是否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作为督查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应当备案而未完成备案、未按时限要求进行备案等问题的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将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进行考核扣分。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申请表

         2.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附件: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