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市委宣传部、市红十字会、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医保局、市疾控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十堰车务段、市民航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市南水北调水源区保护中心、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管理中心: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现请贵单位对该预案提出宝贵修改意见,确保此项工作合法合规推进。请于5月2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我局将根据贵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联系人:李鹏,8110881、18772818788;邮箱:3603887429@qq.com。
专此致函。
附件: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
2.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2.3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4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3.1地质灾害险情
3.2地质灾害灾情
4地质灾害速报与应急启动
4.1险情灾情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险情灾情上报和会商研判
5应急响应
5.1地质灾害的应对
5.2市级层面响应级别
5.3四级响应
5.4三级响应
5.5二级响应
5.6一级响应
5.7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6结束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结束
6.2应急工作总结
7灾后恢复重建
7.1应急善后处置
7.2恢复重建规划
7.3恢复重建实施
7.4 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9附则
10附件
10.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10.2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防灾和抢险救灾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救援,协同应对、安全高效的原则。
2.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设指挥长一名,副指挥长若干名。启动一级响应时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启动二级响应时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启动三级响应时指挥长由协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启动四级响应时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红十字会、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医保局、市疾控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十堰车务段、国网十堰供电公司、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市南水北调水源区保护中心、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管理中心等32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主要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和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0.1、10.2。
2.3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主要包括: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险情灾情;确定、调整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组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当地驻堰军队、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险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4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减灾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险情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全市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1地质灾害险情
按照受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级别: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一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一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一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3.2地质灾害灾情
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级别:
特大型: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大型: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中型: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小型: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1险情灾情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2.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险情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立即按照《湖北省地质灾害防范规程》的相关要求发出险情预警信息,派出专业技术队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研判发展趋势;应急管理部门视情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前置备勤,做好预案、物资等应急救援准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实施危险区管控,采取排危除险等措施遏制险情进一步发展。
4.2.2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干部群众避险转移、自救互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搜救并做好医疗救护;开展险情和灾情应急监测和调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局部交通管制;迅速采取排险措施,提出应急对策和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结合灾害现场情况,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4.3险情灾情上报和会商研判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召集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市气象局、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等成员和专家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险情或灾情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应急工作。
5响应启动条件及应急响应措施
5.1地质灾害的应对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指挥协调下负责应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支持下负责应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5.2市级层面响应级别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由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四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发生小型灾情或大型以上险情,可以启动四级响应。
5.3.2处置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决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三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中型灾情,启动三级响应。
5.4.2组织指挥行动
(1)成立市指挥部。由协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
(2)指挥长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分析研判地质灾害信息和发展趋势,确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事发地和周边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靠前指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5)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5.5二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发生大型灾情,启动二级响应。
5.5.2组织指挥行动
(1)成立市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
(2)指挥长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会议,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分析研判地质灾害信息和发展趋势,确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援助。
(4)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靠前指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5)设立相关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对外发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5.6一级响应
5.6.1启动条件
发生特大型灾情,启动一级响应。
5.6.2组织指挥行动
(1)成立市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
(2)指挥长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会议,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决定,分析研判地质灾害信息和发展趋势,确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全市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贯彻上级领导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援助。
(4)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其他市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5)设立相关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对外发布启动一级响应决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5.7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市指挥部和县(市、区)指挥部根据应对险情和灾情需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避险转移。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受灾害直接威胁和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搜救遇险被困人员。指挥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组织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各类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现场救援队伍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各救援队伍加强协调和配合,遇有危险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确保自身安全。
(3)抢修基础设施。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受灾群众疏散和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用水、用电、用气。
(4)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卫健、疾控部门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卫生物资调度,根据需要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残疾和死亡。开展灾后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心理援助。及时对受灾地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遇难者遗体、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受灾地区外环境消毒。加强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置,有针对性开展预防接种,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安置受灾群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公安部门严防转移安置群众擅自返回危险区。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受灾群众工作。协调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6)采取交通管制。依法实施受灾地段的公路、水上交通管制,限制非救援工作的交通运输,防止灾害威胁交通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的交通条件。
(7)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加强受灾地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8)开展应急监测与研判。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研判险情和灾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止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9)采取排危除险措施。由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险情和灾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必要的排危除险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闸站、堰塞湖、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10)防护重点目标。派出重点工程抢险和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对受破坏的设施开展抢险抢护。
(11)维护社会治安。公安部门加强受灾地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12)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处置。事发地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不实言论。宣传部门统筹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相关新闻宣传,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13)与其他市(州)交界处发生的地质灾害,视情与相关市(州)开展协调联动。
6.1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灾区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基本完成,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经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四级以上应急响应)确认,由指挥长宣布结束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2应急工作总结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应包括灾害发生的原因、救援经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害防治及救援的评价、经验教训等。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进行工作总结。
7.1 应急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于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设施等,应及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置措施。
7.2 恢复重建规划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7.4 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密切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印发的《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十政办发〔2016〕75号)即时废止。
10附件
10.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10.2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10.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牵头新闻舆情组,参与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相关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报道救灾工作;负责开展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市红十字会:参与医疗卫生组。开展普及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救援活动;根据地质灾害响应等级及时启动救灾募捐工作,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援。
十堰军分区:参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协调驻堰部队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武警十堰支队:参与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负责调动所属部队抢救被埋压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加强灾区重要目标的安全警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基础设施抢修组,参与综合协调组、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工作;协调各单位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储备、调拨供应;调查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新闻舆情组。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牵头社会治安组,参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重点目标、部位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灾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灾“绿色通道”畅通,维护交通秩序;根据指挥部决定或授权,调动相应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遇难人员遗体进行身份识别。
市民政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群众生活保障组。配合应急部门核查和报送灾情,开展灾后救助;与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及时筹集调度市级应急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配合做好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灾情监测与评估组,参与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灾情监测与评估组。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处置。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灾情监测组。指导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市政污水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并核实受损情况;负责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灾情监测与评估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负责开辟公路救灾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医疗救护车辆畅通;核实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受损情况。
市水利和湖泊局:参与灾情监测与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水库、水电站、河道、堤坝、闸站等水利设施的监测、预警、受损情况核实,承担堰塞湖有关监测、预警及抢(排)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核查农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灾区农村宅基地重建、迁建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应情况,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定恢复经营方案。
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新闻舆情组、基础设施抢修组、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辖区内重点文物抢救和保护,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地质灾害应急宣传;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参与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消杀防疫和饮用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巡回医疗队,向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牵头综合协调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及抢险救援组,参与灾情监测评估组、新闻舆情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负责共享地震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适时发布灾情信息、救援动态,及时处置灾情谣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并核实受损情况。
市医保局:参与医疗卫生组、综合协调组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
市疾控中心:参与医疗卫生组工作。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预防控制灾后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加抢险救援。
市气象局:参与灾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组。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
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参与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提供民用机场保障。
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参与灾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组。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地质专家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
市南水北调水源区保护中心:参与抢险救援组。负责协调督促水源公司参与丹江口库区及库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堰车务段: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调配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尽快恢复辖区内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用电,保障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救援现场应急供电。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管理中心:参与抢险救援组。负责参与协调东风公司所属企业、工厂及附属区范围内的救援工作。
附件10.2
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十堰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挥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负责险情灾情信息和新闻稿件的审核;开展灾情调查评估;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各专项工作组以外的事务;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局、十堰民用航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十堰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划分责任边界;调动救援队伍及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救被困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空运、空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排危等工作。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灾情监测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气象局、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灾害隐患区域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及时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和援助,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十堰车务段、十堰民用航空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湖北省地质局驻十堰单位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油气热力管道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十堰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