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扎实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25〕37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安全工作情况,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和严厉打击盗采盗挖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市现有涉矿和原有涉矿县、乡、村,现有矿山(含长期停产停建)和历史废弃矿山、矿洞、矿藏点。
二、职责分工
由各涉矿县(市、区)属地政府牵头,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工作,按照“全面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健全机制”的要求,压紧压实各部门职能职责。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废弃矿山、矿洞、矿藏点定期巡查整治和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排查摸清废弃矿洞情况,科学制定、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整治措施,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入“黑市”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提供、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或氰化钠等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及时接受、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为发改部门,非煤为应急部门)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每月进行安全巡查,巡查情况报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督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企业落实矿区范围内废弃矿洞日常管理和封堵整治责任,并督促企业查明矿区范围内废弃矿洞的闭坑时间、开采范围、井巷分布、积水状况等情况,按要求完成持续封堵整治并落实长效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矿产品经营主体名单查询登记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矿产品无照经营行为。国网供电公司对涉矿非法用电行为进行查处,将矿山企业每月用电情况抄送至同级安委办。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性加强风险研判,层层压实责任措施,从预防盗采、运输、销售“一件事”全链条加强监管治理,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重点整治内容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
2.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
3.以重点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重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
4.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洞盗采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
5.未经安全许可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6.在林地、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
7.非法采选矿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
8.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等协助行为,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和协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水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发改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紧迫性,特别是郧西县、竹山县、郧阳区境内绿松石矿产资源丰富,历史遗留矿洞多,曾出现过盗采引发的亡人事件,务必在思想上高度警醒,增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责任感、紧迫感,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督导和自然资源督察重要内容,对组织不力、排查缓慢、责任悬空的地区和单位将采取约谈曝光、现场督办、监督问责等措施,确保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作台账。在10月24日前,市资建局要摸排全市矿山、废弃矿山、矿洞、矿藏点数量、地理坐标、封堵情况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市应急管理局要摸清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长期停产停建(指6个月以上)矿山底数、巡查责任人、复工复产意愿等情况。
(三)全面封堵到位。各县(市、区)要统筹各部门力量,对排查摸底问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实施管控措施,明确每处废弃矿山、矿洞、矿藏点封堵整治的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巡查,公开举报电话。要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设置警示牌、红外线探头、无人机巡护等进一步强化管护措施。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在2025年年底前对废弃矿洞实施永久性封堵,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采证有效期内长期停工停产地下矿山要采取设置“电子封条”或按照标准实施永久性封堵。
(四)依法严厉打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边排查、边封堵、边执法的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六个一律”措施: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查处;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进行协助和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起、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
请市资建局于10月24日前报送废弃矿山、矿洞、矿藏点摸排台账。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单位于12月19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明龙;联系电话:15971871740;电子邮箱:715430767@qq.com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