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委托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受委托组织名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征
委托范围及权限:
一、依照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行使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检查权;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关违法行为问题线索;
三、承办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其他工作。
委托期限:自2025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受委托组织必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及时移交委托行政机关处理。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行政执法委托书》(十应急委字〔2024〕1号)即行失效。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