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森林防火戒严令

索引号
737134716/2024-525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15:55:00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为加强重点防火期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发布森林重点防火期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

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

三、戒严规定

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灰集肥、烧垃圾、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戒严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

(三)严禁在戒严区域内吸烟、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等。

(四)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域。

(六)严禁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及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七)严禁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八)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十)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戒严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19—8667632,值班电话:0719—8119575)。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十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