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赵某某对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3·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十应急罚〔2022〕1012号)中,2022年3月5日9时55分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型钢车间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7.46万元(不含事故处罚),赵某某未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处2021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14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此公告。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