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737134716/2022-3352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10:5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文号
十应急罚〔2022〕1001号

对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在《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实行专人监护案》(十应急罚〔2022〕1001号)中,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MA49DB8T10)在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5日两次清理烟道作业时未实行专人监护。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此公告。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对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付某

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在《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实行专人监护案》(十应急罚〔2022〕1001号)中,付某对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5日两次清理烟道作业时未实行专人监护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付某处人民币贰仟(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此公告。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对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长胡某某

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在《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实行专人监护案》(十应急罚〔2022〕1001号)中,胡某某对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5日两次清理烟道作业时未实行专人监护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胡某某处人民币壹仟(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此公告。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