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制度(试行)

索引号
737134716/2021-0902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5日 14:50:08
发布机构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信息

公示共享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1325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管理,提高信用信息发布质量,强化信用信息约束,保障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通知》(十营商办发202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管理局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评估报告以及市直信用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我局共享的反映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局机关各室、直属单位根据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和本制度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主动公示共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调查评估科牵头负责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的综合协调工作,对接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提醒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及时公示共享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坚持“谁办理、提供、谁公开、谁共享、谁撤销”的原则

第七条公示共享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公示的标准。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与评估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查询查看。

(二)公示共享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处罚机关等信息。

事故调查与评估事项公示内容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评估报告。

市直信用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系统(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内容,从其相关要求。

公示共享的渠道。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门户网站、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要求公示共享的网站平台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评估报告:局门户网站

公示的时限。

行政许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和撤销公示,参照“信用中国”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和修复规则。

事故调查报告:自收到政府批复之日起15日内进行公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反馈已落实事故处理建议、整改措施的,撤销在局门户网站的公示。

事故评估报告自收到政府同意事故评估报告的意见之日起15日内进行公示事故评估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无进一步整改建议的,公示3个月后,撤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事故评估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的,在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已落实整改建议后,撤销在局门户网站的公示。

共享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网站平台内的信用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本制度实施中具体问题由调查评估科商有关科室(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