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局两次信访交办查处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
737134716/2014-00281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2014-01-18 00:00:00
发布机构
文号

十安监函〔2014〕3号

关于对省局两次信访交办查处情况的报告

省安监局:

我局接到贵局批转信访事项交办单(局信字[2013]203号)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到郧县核查,郧县局已在2013年12月20日13时08分左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成立了以副局长刘明为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于当日下午1时22分对群众举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现场核查。2014年1月7日又接到贵局[2013]203号信访交办单,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两次信访为同一件事。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

郧县天彩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位于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59号,是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公司,核准库房位于杨溪铺镇鲍沟村三组。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擅自违规在郧县城关镇武阳岭大石窖巷6号(县供销社在原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5个生活资料旧仓库,不具备烟花爆竹存放安全管理条件)存放约5000余件烟花爆竹商品,

并有一辆箱式130货车已装满烟花爆竹商品待发往零售店配送。库

房内商品存放超高、存量超标、码堆不规范现象十分严重。

二、处理意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郧县局作出如下决定: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迅速将违规存放的烟花爆竹转移至核准库房;二是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7万元罚款。

针对这类现象,我市将结合《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3〕127 号)开展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检查,对烟花爆竹市场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市场规范安全有序。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