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郧西县上津古城周边销售“雷王”的复函

索引号
737134716/2013-00145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2013-03-18 00:00:00
发布机构
文号

十安监函〔2013〕12号
关于郧西县上津古城周边销售“雷王”的复函


市公安局:
  我局于2013年 2月26日收到贵局转达的郧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上津古城周边销售“雷王”情况汇报》后,立即通知郧西县安监局调查此事,其结果是县治安大队所发现的“雷王”是郧西县永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2008年前生产的产品,自2008年后再未生产“雷王”。我局在2013年3月16日对郧西县永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工房和储存仓库进行了全面检查,没有发现 “雷王”产品。在检查后对该公司提出了今后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不得有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品种,企业表态坚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
  特此复函!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