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征集

关于征求《2018年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安委会:

现将《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迅速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0月30日(周二)17:00前将修改意见盖章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报电子版至邮箱)。

联系人:阮向阳   电话:8119575  8651833(传真)

邮箱:syajjab@163.com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42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鄂安〔201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安委会制定了《2018年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分及等级

考核总分为100分,另设有加分项。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含80分)为良好,8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核程序

1、自查自评。各地接市安委会考核通知后,按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方法,对本地区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组织考核。市安委会派出综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实地考核。

3、反馈通报。市安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确认同意后,反馈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市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和被考核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并在十堰有关媒体或网站予以公告。

、考核否决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档位:一是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二是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发生事故后处置不力,或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四是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发生或死亡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是管辖区域发生大面积职业危害事故,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六是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文件、记录和资料的。

附件:2018年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1 

 

 


附件:

2018年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考核

项目

考核要点

考评标准

考评

方式

一、安全生产责任(9分)

 

 

 

 

1.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发[2018]8号)精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2分)

1.未完成2018年省级、市级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的,一项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考核评分。

2.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指示精神,推动党委和政府更加有效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2分)

2.县级政府未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0.5分;每季度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少1次扣0.3分(会议通知、签到、会议记录或纪要不全的,扣除相应分值); 政府各分管副职未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的,每人扣0.2分;未开展过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人扣0.2分。

3.抽查2个乡级政府:每季度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少1次扣0.2分(会议通知、签到、会议记录或纪要不全的,扣除相应分值);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乡镇。

 

3.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约谈行动。(2分)

4.政府未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未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的(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每少一项扣1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约谈乡镇(街办)或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每起扣0.5分。

4.落实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1分)

6、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特种设备、旅游、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未包含安全生产内容的,每个部门扣0.3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就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出台制度或明确工作措施的,每个部门扣0.3分,未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每个部门扣0.3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5.贯彻落实《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107)、《关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十堰市安监局关于落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安监发〔201843号),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分)

7.按照相关文件考核评分。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考核评分。

二、依法治理(8分)

 

 

 

6.加强县、乡监督执法计划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机制。(1分)

8.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的,每个扣0.5分;未对不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通报、问责和曝光的,每条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负责考核评分。

 

 

 

 

现场考核,抽查档案资料市安监局负责考核评分。

7.加大对安全生产重要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打击力度,较大数额罚款等执法案件数同比有较大幅度提升。(2分)

9.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数少于上年1分,处罚数额少于上年1分。

10.属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为零的,扣2分。

8.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强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2分)

11.应在2018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事故,政府未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每起扣0.5分;未按期结案和备案的,每起扣0.5分;未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每起扣0.3分;对事故“回头看”工作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每起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9.建立完善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机制和事故首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加快推进工矿商贸、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工作。(3分)

12.工矿商贸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率未达到95%的、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率未达到90%的、其余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率未达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负责考核评分。

三、打非治违9分)

10.履行政府打非治违属地管理责任。(2分)

13.未明确市县乡政府、相关部门打非治违责任并制定细化方案、进行检查通报的,每项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企业。

 

11.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3分)

14.抽查被查处的企业,处罚措施达不到四个一律要求的,每家扣0.5分。

15.市级以上督查组每发1家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依法查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2.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2分)

16.关闭取缔或退出的企业,处理措施未真正落实到位的,每家扣0.5分。

13.及时曝光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1分)

17.未对严重(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14.及时报送打非治违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1分)

18.未按时报送打非治违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的,一次扣0.5分。

日常考核。市安办根据各地报送情况评分。

 

 

 

 

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11分)

15.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南》(鄂安办〔201640号)、《十堰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十安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档案,加强风险管控。督促各类企业和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责任制。(3分)

19.县级政府未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措施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的,扣0.5分。

20.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档案的,扣0.5分。

21.未落实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在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制度的,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县级部门和企业。

16.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将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2分)

22.县级发展改革、住建、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措施的,每个扣0.3分。

23.制度措施未体现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源头管控的,扣0.3分。

24.制定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高危行业准入,加强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县级部门和企业。

1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1分)

25.公安、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的,每个扣0.5分。

18.重大隐患挂牌督办2分)

26.未开展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扣0.5

27.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每处扣1

28.本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未在主流媒体上公示的扣0.5分。

19.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运用“两化”平台加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建设活动风险管控和安全监管。(3分)

29.按照相关文件考核评分。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考核评分。

 

 

 

 

五、重点行业专项治理17分)

20.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4分)

 

30.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整治不力,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每发现一家扣0.5分;未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隐患组织排查、建档、整改的扣0.5分;对省市政府及安监部门督办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未统筹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未将化工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扣0.2分;未落实化工园区外和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和沿江不在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搬迁措施的扣0.2分;政府及部门“五人包联”制度未落实、未按期开展活动的,少一次扣0.2分。

31.抽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未落实落实“一卡双责”的,每家扣0.2分;抽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分级的,每家扣0.2分;抽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扣0.5分,特殊作业制度、票证管理不规范的扣0.2分。

32.抽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零售整治不力,符合“两关闭”条件未关闭的扣0.5分;。

33.县级政府未明确管道保护部门监管责任或未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检查的,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项扣0.3分。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县级部门和企业。

21.开展煤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矿山企业水害治理、尾矿库中“头顶库”治理及无主库闭库。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4分)

34.未完成煤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任务的,扣2分。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矿山水害治理、尾矿库中“头顶库”治理并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未完成纳入闭库治理计划的无主库闭库的,发现一起扣0.3分。未将尾矿库(头顶库以及无主库中的病、险库)治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发现一起扣0.3分。扣完为止。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工作不到位的,检查矿山企业,发现一起扣0.3分,扣完为止。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评分。

22.深化有限空间、粉尘防爆、涉氨制冷、钢铁企业等工贸企业安全专项治理。(4分)

35.未按要求完成《省安办关于工贸行业有限空间确认工作通知》(鄂安办201819号文)、《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十安办〔201821号文)各项部署的,扣1分。

未按要求完成《省安办关于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鄂安办201825号文)、《市安办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安办〔201834号)各项部署的,扣1分。

未按要求完成《省安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安办201812号文)、《市安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十安办〔201816号文)各项部署的,扣1分。

36.未按要求完成《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55号文)、《省安监局关于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79号文)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安监发〔201674号文)各项部署的,扣1分。

37.未按要求完成省级、市级挂牌督办的粉尘防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的,扣1分;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未完成的,扣1.5分;涉氨制冷专项整治未完成的,扣0.5分。

38、发现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或粉尘涉爆企业未列入专项整治的,发现一家企业扣0.1分。

39、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钢铁企业“一企一档”未按要求建立或档案资料不完善的,发现一家企业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负责考核评分。

23.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两客一危”、公路生命防护“455”工程等专项治理工作,深化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上交通、城市燃气、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旅游、民爆物品、电力、特种设备、防雷、铁路、民航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4分)

40.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未完成阶段任务要求的,每项扣0.3分。

41.未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道路交通“两客一危”工作未完成防护任务的,每项扣0.3分。

42.县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住建、公安消防、农业、旅游、质监等部门未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3分。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县级部门和企业。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24.扎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1分)

未落实的扣1分。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负责考核评分。

六、体制机制(8分)

25.推动将安监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加强县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2分)

43.未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扣1分。

44.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每个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

26.乡镇(街道)和国有农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规划建设安监站。(3分)

45.应建未建立安监站的,一个扣0.5分,扣完为止。

27.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湖北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在各监管部门和高危企业应用。(1分)

46.县级政府未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的,扣0.5分。

47.未应用湖北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的部门、单位,每个扣0.2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县直部门。

28.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2分)

48.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的,无专(兼)职管理人员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每级扣0.5分。

49.因事故迟报被省、市安委办或安监局通报的,每起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

 

七、基础建设(8分)

29.推进本地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优化、简化应急预案,加强实战化演练。(1分)

50.未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的,每个扣0.3分。

51.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扣0.3分。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和演练的,每个扣0.3分。

52.高危企业、冶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编制预案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风险评估)的,每家扣0.2分;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配备应急物资的,每家扣0.2分;未报备应急预案的,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企业。

 

30.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协调组织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关注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分)

53、县(市、区)政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扣1分。

54、县(市、区)政府未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扣 0.5分。

55、县(市、区)政府未以政府名义制定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等多部门协调机制的,扣0.5分。本年度“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没有举行启动仪式的,扣0.2分。

56、县级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行政处罚案件不少于2起,少1起扣0.4分。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

31.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优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分)

57.税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优惠的,扣0.3分。

58.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未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的,每个扣0.3分。

59.涉及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的企业,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户核算,文件规定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每家扣0.2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抽查企业。

3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楚天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平安校园”创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安全生产大警示等活动。(2分)

60.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楚天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平安校园”创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七进”等活动的,每项扣0.3分。

61.未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创建工作中的,每少一个扣0.3分。

62.本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每个扣0.3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考核,查档案资料。

33.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考试体系,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1分)

63.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扣0.3分。

八、事故控制(30)

34.事故情况。

64.发生1起较大事故且负责有责任的扣10扣完为止。

65.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0分。

日常考核。市安监局负责考核评分。

九、工作亮点加分

35.承办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的;承担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示范点任务的;在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的(全省、全市性会议是指省、市安委会领导或安办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安全生产工作被国家层面、省级(省安办)、市级(市安办)推广的,分别加1分、加0.5分、加0.3分;

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十、否决项

36.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打印 |收藏| 关闭】

您是第 位访问者

主办单位: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719-8119575|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09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