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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3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行政审批工作规则。

一、行政审批工作总体原则

(一)市安监局依据十堰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市安监局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查或评审)、发证(确认或批复)。

(三)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即办件)和承办事项(承诺件)。即办事项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形式,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主要是指企业(单位)资质的首次申请、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的变更以及资质资格认定等事项。承办事项是指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需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的审批事项。主要是指企业(单位)资质的延期换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审查等事项。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成建制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设立受理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为市安监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按法定授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审查和窗口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省安监局网上审批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网上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积极开展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七)行政审批遵循依法依规受理、审查和决定的基本程序,坚持公开公平、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

1.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审批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安监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2.市安监局所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律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其他科室不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属于网上申报的事项,应依规实行网上申报。

3.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电子申请材料后,应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并在1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网上申报的,通过网上反馈):

(1)对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2)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及时录入十堰市网上协同审批平台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行政审批服务科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公示的申请材料目录,逐项核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申报材料的内容。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等事项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应聘请专家,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3.需提供现场核查意见的,以县市区安监局的现场核查意见为准。必要时,市局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

4.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查时,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决定

1.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经审查后,即办件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按照法定授权负责审定;承诺件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在承诺期限内提出初审建议,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审批。

2.属省安监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同意签批,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由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安监部门。属省安监部门负责的网上申报审批事项的,窗口应将企业的电子文档材料上传至省安监部门。

3.经市安监局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制作证书(或书面批复),由窗口工作人员在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其证照或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网上审批事项的,经批准后,企业在收到办结的提示后,可直接到省安监局受理中心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证照,同时提交一套完整的申请纸质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建立行政审批信息沟通机制。相关科室在行政执法或检查督查中,应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企业的资质、相关人员的资格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依法暂扣、吊销行政许可的企业,以及有关科室(支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和案件执行的情况,应及时向行政审批服务科通报。

(二)需要相关科室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的,其相关科室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同时,相关科室应及时将省安监局相关处室监管行业和领域行政审批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抄告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在组织应由专家参与的审查活动时,在选派专家的方式及人数上,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毎季度将行政审批情况报送局领导和相关科室。

(五)市安监局颁发的许可证,应加盖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章,其他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所形成的文书及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加盖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保存,其他科室可查阅、借阅企业的申报资料。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建立行政审批受理登记、审查、签批等台帐,并按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审批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科及参与行政审批工作的其他科室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八)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接受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和本级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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